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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不悔改 心存侥幸再次酒驾
2022-01-0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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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蒋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法院判处拘役,受到处罚的蒋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试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2017年2月14日,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7日1时许,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宁A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国道永清路向北500米处,驶入109国道东侧绿化带,发生致车辆及绿化带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路过群众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蒋某某试图逃跑并抗拒民警执法。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1年1月11日,蒋某某因此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该行政罚款蒋某某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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